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榆阳区**镇**村**号,系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K****V小轿车沿榆阳区牛家梁镇什拉滩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路南行走的被害人常某某发生碰撞,致常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
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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