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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街**胡同**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 区**街*8胡同**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6日09时03分许,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保定市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0KM+530M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向东转弯的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石某某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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