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乡**村**组。2013年8月14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F小轿车在高陵县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受伤,车辆受损,后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抓获经过;7、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4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照片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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