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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K****8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鞍山市铁西区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某某路路口时实施右转弯时,遇王某某驾驶波斯曼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实施右转弯的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瞭望不周,未发现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致使被告人张某某所驾机动车的右前第二排轮后侧挡泥板前外角与王某某所驾车辆的左前部接触碰撞,王某某倒地后,其身体及其所驾驶车辆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17日,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车辆转让协议、租房协议、暂住人口登记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死亡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遗留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崔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为让直行车辆先行,且瞭望不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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