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江阴市**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人姚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6时5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市沿江高等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来镇永济港桥东侧交叉路口左转弯调头时,因其未开启左转向灯,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导致其车左侧碰撞姚某某驾驶的后载郭某某的由西向东直行的苏M*****号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被挤入半挂车车底后,致姚某某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郭某某轻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所在单位江阴市宇安储运服务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姚某某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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