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311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2015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日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路****地段时,恰遇被害人龙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此。由于张某某忽视交通安全且操作不当,其所驾驶的车辆越过单黄线(实线),导致两车相撞后龙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龙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20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领取事故车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4.视听资料;5.证人徐某某、廖某某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费用,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丽华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0844****。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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