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出发,当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毛线沟转盘立交桥上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陈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8年11月1日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鹏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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