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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9时2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A****号重型货车,沿250省道(311国道重合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山海大道交叉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撞到同向直行的刘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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