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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遂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遂平县***石化加油站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杜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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