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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现住址广东省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之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G170******,车架号码:28H5******;)由****村委会**村往****中学方向行驶至346省道23公里 160米路段时,与前方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27日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丽琼

  检察官助理:袁文明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于广东省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之一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6756****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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