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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7********,汉族,中文专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同年4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N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兴路南2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沿高新六路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杨某某送医救治,同年10月31日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1.43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死亡推断书、死亡记录、尸体指认照片、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

2. 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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