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排**号,暂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4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附载证人陈某某由连城县莲峰镇往连城县文亨镇方向行驶,途经连城县**路**号**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吴某某骑行的无牌两轮电动车(附载罗某乙),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吴某某和罗某乙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于次日上午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乙和吴某某均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连城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和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0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
3.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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