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口路段,由南安市**路往南安市**区向前移动车辆,发现前方行人冯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欲踩制动踏板制动,慌乱中踩到油门踏板,致闽******号小型轿车加速碰撞并碾压前方行人冯某某,后又碰撞到相对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陈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死者冯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次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20接警单和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说明、疾病诊断书、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陈某某声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检材料;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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