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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A84***号重型货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川加油站准备右转弯时,将蹲在机动车道上的龙某某碾压致死。经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A84***号星马牌AH5253GJB1L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前该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38km/h。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腹腔脏器挫裂出血)、双上肢毁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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