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小区**号。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2012年6月15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2时4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往东行驶至34KM+600M本市**镇**村路段,左转弯驶入王某乙家门前时,恰遇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相向行驶至此。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胡某某驾车也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其妻子王某甲帮其顶替交通肇事事实,被交警发现后于同日来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投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9万元,已支付43.9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龙达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翠玲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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