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2驾驶证驾驶浙G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西往东1188公里24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碰撞到路边护栏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郭某丙因抢救无效死亡、焦某某、郭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高警局娄底支队双峰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他人报警,要其男朋友郭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自己送伤者至医院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6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