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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黄石市**物流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街**园**号,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黄石市西塞山区**村方向往**湾方向行驶,行至**大道黄石市**中学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黄石市交巡警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病鉴字第163号和三真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H07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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