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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运输,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Q****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出发途径下谷坪乡往巴东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神农架林区双神线85km+600m弯道处时,张某某违规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鄂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甲及乘车人郝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甲、郝某甲随后被分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当日19时20分,赵某甲在巴东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郝某甲于2020年8月22日被转院至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20年9月5日14时13分医治无效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胸部多发复合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郝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根本原因。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请过路群众帮忙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甲、郝某甲的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12600元、51000元。另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二名被害人近亲属各人民币5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检查报告复印件、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亲属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治疗缴费凭证复印件、收条、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殡葬证复印件、巴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住院病人结算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车某某、刘某某、赵某乙、鲁某甲、鲁某乙、郝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病鉴字第118号、第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16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及复核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杜小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554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材

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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