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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易骏牌四轮翻斗车载土沿监利市黄歇镇西干村8组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车辆行至西干村8组21号门前路段时,遇秦某某推行新飞牌人力三轮车沿西干村8组公路由东往西行走,张某某所驾车辆将秦某某撞伤,后秦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符合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2020年7月5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监利县农机安全监理推广站协查复函、被害人户籍信息、遗体火化证明、荆州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段某乙、罗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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