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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H*****大型专用校车沿沈后公路(马蛟线沈集段)由北向南行驶,于5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沈集镇乐山村二组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殁年61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履行,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7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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