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1时1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A****U号小型轿车,沿本区318国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318国道黄陂段912km+800m处时,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黄细文撞倒,致黄细文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黄细文应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而死亡;其损伤应符合系行走过程中被运动中的车辆(同向行驶)撞击并摔跌所致。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细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5.抓获经过;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0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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