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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9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K****6号小型轿车沿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旁村级规划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牛场门前时,遇同向前方被害人黄某某所驾驶的星月神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操作不当摔倒,因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跟车过近,临危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所驾的鄂K****6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左侧倒地状态的星月神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后部相撞,相撞后的鄂K****6号小型轿车又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碾压,造成被害人黄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及警情关联查信息、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3.证人廖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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