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2********,汉族,大专文化,大某某中医院护士,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大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A****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沿大某某大界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双桥街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某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后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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