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未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身份证号码:62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牌号为甘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秦亭镇出发前往天水市,当车辆行经清水县白沙镇马沟新村附近路段时,在路边行走的小孩朱某甲突然跑到道路中间,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清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由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甲负次要责任。经甘肃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尸检人朱某甲生前头、胸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68000元,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各1份;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共计68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讯问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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