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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号租**。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87.7%的号牌为浙D***UB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104国道绍兴市越城区绿云路时,越过绿化带与一辆号牌为浙DR***V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内被害人于某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已达重伤二级。

根据第201800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后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数据单、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称重单、户籍证明;

2、证人夏某某、陆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52********)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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