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87.7%的号牌为浙D***UB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104国道绍兴市越城区绿云路时,越过绿化带与一辆号牌为浙DR***V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内被害人于某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已达重伤二级。
根据第201800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后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数据单、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称重单、户籍证明;
2、证人夏某某、陆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52********)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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