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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县**镇**村****号。2020年0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中午,张某某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孝源街道洛四房村小山坞桥路段,与诸某某驾驶的安S****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钱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3305231202000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2020年05月16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诸某某符合多发伤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付被害人家属12万余元,尚未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9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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