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4********,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 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2时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E*****号牌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1898km+900m处时,撞住刘某某驾驶的因车辆故障而停靠在应急车道的豫N*****号牌面包车,造成冀E*****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冀E*****号牌小型轿车和豫N*****号牌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新乡市天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冀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价值为51751元;豫N*****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价值为12086元。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9年12月10日,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赔偿刘某某8917元。被告人张某某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华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