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9时50分,张某某驾驶冀J9****号小货车,沿青县青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县**城西侧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江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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