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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袁某某,沿邢台市信都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学南门时,与行人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霍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损坏。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场照片等;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833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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