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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1********,汉族,初中,群众,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抚线9公里迁西县白庙子乡政府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相撞,造成薛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于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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