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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迁安市**乡**村自建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村委会西侧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甲因颅脑损伤经迁安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迁安市公安局五重安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林

检察官助理:刘博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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