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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小区,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厢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地,与同向顺行的李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追尾,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驾驶证信息表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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