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易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8时19分许,张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易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军营大桥桥上路段时,分别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由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张某某与冯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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