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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8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14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已报废的冀AG****三轮汽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张段固腾飞皮革染料门前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受伤倒地,随即被由北向南行驶的耿**驾驶的三轮汽车以及牵引的板车碾压,造成王**死亡。经无极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耿**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并违规牵引板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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