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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81********,汉族,本科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京LF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克什-六沟)承德县**镇**村**超市前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陈某某相刮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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