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京LF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克什-六沟)承德县**镇**村**超市前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陈某某相刮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玉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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