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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北**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14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某某**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金德邦牌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7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肇事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鲍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6.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社区矫正结果确定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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