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胡同**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医院南50米处时,与在此处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霍某某被撞出后又与荣某某驾驶的沿保定市莲池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冀******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霍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某、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号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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