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0********,满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现住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9年11月18日到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韩村派出所投案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30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博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轻型厢式货车,沿白洋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苑区**村村口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同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9日,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3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冀F*****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复印件、保定市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清苑区第二称重**电子过磅单、诊断证明书及急诊病历首页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授权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投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聪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定市博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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