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沈阳市张士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甲家属姜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姜某甲家属姜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2时0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9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枫杨路大淑堡立交桥东桥头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行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姜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姜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甲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保险单、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死亡法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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