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2015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满十六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镇**大桥中段,与顺行在前的山东省沂水县**镇**村黄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黄某甲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5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75209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