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M*****号电动自行车(黄牌)沿本市新建北路延伸段由北向南行至现代农业科学研究所门前时,因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临危时措施不及,导致其车右前部撞击同向步行的杨某某,致杨某某倒地后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苏M*****号电动自行车(黄牌)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000元,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谅解书、协议书、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3.证人祝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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