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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5时3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F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往西行至345国道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江海河大桥路段时,该车左中前部与对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报警后,滞留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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