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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A9****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信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陵路366号路段,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张某某打开左前门下车后未关闭车门即离开;被害人毛某甲驾驶江宁40****号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从该车辆左侧绕越时,撞到开启的左前门,造成毛某甲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9月3 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7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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