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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80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四组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卷内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8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F*****号轻型货车取道S211线,行至S211线15KM+600M处(南郑区**镇****水果市场)倒车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重伤。杨某某经南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发生大出血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小兵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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