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永登县人,家住永登县**镇**壕**号。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50KM+600M处时,将横过马路的永登县**镇**村农民王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永登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济民
2014年2月18日
附:
1、 案卷一册。
1、 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永登县看守所。
1、 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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