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黑R****0号大阳摩托车,沿望某某中央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央大街烟草公司门前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弯骑自行车的崔某某相撞,当场造成驾驶人张某某、崔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鉴定崔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望某某人民医院诊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协议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试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