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系新蔡县**学校德育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郑州市**开发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W****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大队公路处,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开发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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