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乡****街**巷*号**,住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公司宿舍*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新A*****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省道95公里加200米处时,因路面积雪较滑,张某某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下路基后与道路左侧提示牌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乘车人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与固定物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公司宿舍*栋***室;
2.检察卷一册和案件证据材料一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女儿阿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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