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号**,住托克逊县阿惠镇******公司宿舍*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新A*****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省道95公里加200米处时,因路面积雪较滑,张某某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下路基后与道路左侧提示牌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乘车人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与固定物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公司宿舍*栋***室;

2.检察卷一册和案件证据材料一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女儿阿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