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9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桂E*****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与丰门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直行通过路口的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悬挂“合浦*****”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梁某某摔倒后被该货车碾压,造成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收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