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交警高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K1310+200M路段处时,碰撞由毛俊杰驾驶并停在应急车道的湘J**小型普通客车下车乘客水某、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水某、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瞿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乡西岭村水果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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